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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09-14 20:00 作者:文轩 文章来源:上海圣科环保公司 人气: 本文有818个文字,大小约为4KB,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排水许可证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水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向城市雨水管道排污以及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区水务局将在2019年开展为期9个月的违法排水专项执法行动。《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相关工作部署与要求存在差距。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但上海市2015年12月出台的实施方案,将这项工作的完成时限推迟到2020年底,由此导致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滞后,一定程度加大了对河流和近岸海域水质的影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违反排污许可自行监测要求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排污单位存在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八条 排污单位存在超标排污、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私设暗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改、扩建项目需“雨污分流”新办法明确了城市排水管理职责分工,强化了排水许可管理,提升了防汛应急处置能力,细化了排水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按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市排水处为及时发现雨水管道中的污水混接,避免对河道水质产生污染,从两方面抓起,一是专门制定了雨污混接排查工作机制,由各排水维护所每周定期对辖区内的雨水管道进行巡查,并建立巡查档案;二是各维护所在日常进行掏挖作业时进行排查。一旦发现污水混接后由排水监理所对混接户进行查处,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根据办法,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施工作业排水许可证。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向公共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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